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8 Tag: 点击: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正阳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正阳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 件:

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说明: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正阳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

评议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乡镇、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群众评判、社会评议、科学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试行)办法》。 

一、社会评议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社会评议指标

评估内容共10项(见附表)。

三、评估等级和方法

(一)评估等级

评估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一般、差四档。85分以上为优;75分至84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估方法 

1.公众评估(60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1)公众网上评估,由县政府网站按照评估指标,制作工作评估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委托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估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3)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向各类企业、社会公众发放评估表,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察访核验(40分)。

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人员,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明察暗访相结合。

四、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可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评估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评估结果使用

评估为优、良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估为一般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评估为差的单位,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评估工作纪律

(一)评估人员名单限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被评估单位不得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评估人员名单,不得与评估人员联系。

(二)负责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估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

(三)评估工作组织者应对评估人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评估人员填写评估表,不得更改评估人员已经填好的评估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评估结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表

附 件:

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等级:          

评 估 内 容

评估等级

(10)

(8)

一般(6)

(0)

1、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0)

2、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10)

3、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10)

4、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5、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本机关所掌握的,需要在市政府层面公开的政府信息(10)

6、 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0)

7、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8、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10)

9、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10)

10、编制、报送并及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0)

11、您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

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四)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县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6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4分)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分);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分);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2分);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分)。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2分);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2分);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1分);

(八)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1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政府网站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法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8分)

(一)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分);

(二)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3分);

(三)是否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正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