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反映全市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及时充分宣传驻马店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新闻发言人分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 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和一名副职领导担任。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市政府和部门的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市政府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等的新闻发布;召集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研究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是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市级新闻发布活动;联系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管理;向国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有关宣传资料和新闻稿件;开展全市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负责审定本部门新闻发布活动方案,包括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等;负责与媒体的日常联络,接受记者采访,经常向媒体通报本部门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披露可公开报道的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日常新闻采访接待程序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应急措施等。
各部门的新闻发布权限与行政管理事权相对应,一般实行“谁负责、谁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市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本市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本市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第七条 政府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通过网站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邀请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常规性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计划进行。 涉及市政府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协商后提出,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后举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第九条 未经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市政府各部门需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邀请记者范围等)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口管理的原则,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按照“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迅速向公众发布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精心策划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机制,收集、分析境内外媒体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报道,及时核查其中的重要信息并研究对策,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附 件
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