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应急预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18 Tag: 点击:
  

正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阳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年。确保全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稳定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务必抓实抓好。现将《正阳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正阳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果断、彻底、规范处置,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降低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和《正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三、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必须依据下列情况综合判定,由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诊确认。必要时邀请市级以上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

(一)发病急、死亡率高;

(二)具有典型的临床症状;

(三)具有典型的病理变化;

(四)有病原学和血清学实验室检验结果证实。

四、重大动物疫情等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严重(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我县与邻县的边界区域,两县5个以上乡镇发生,直接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动物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0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与我省相邻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我省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对我县威胁巨大;

3、发生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且感染到人,并继续扩散蔓延。

4、国务院、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有5个以上疫点或者与我县邻县的边界区域,有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对我县造成威胁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有2个以上相邻县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有涉及到我县危险的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有5个以上相邻县或者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并随时有传入我县危险的疫情;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县发生疫情,我县尚未出现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县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并呈暴发流行;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政府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临省发生疫情,疫点距我县100公里以上;

2、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

4、县政府或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五、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分管县长、公安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畜牧局、宣传部、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交通局、广电局、商务局、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交警队、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畜牧局: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检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负责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负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易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5、负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小组;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二)宣传部、广电局:做好疫病防治的正确宣传引导,加强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三)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四)发改委: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五)财政局: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协助县畜牧局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中心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对运输易感动物及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七)交通局: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有关车辆的畅通。

(八)工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易感动物及产品的行为。

(九)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的检测工作。

(十一)商务局:配合畜牧局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

(十二)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助工作。

(十四)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十五)武警中队:配合公安部门参与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疫情的上报,疫区的封锁、消毒、物资储备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在县畜牧局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安排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 应急处理机构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1、负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易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3、负责监督临时检查站对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的检疫、消毒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施室确诊;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三部分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 监测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县、乡、村(场)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并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报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发布。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二)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驻乡镇动物检疫员报告。农业服务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驻乡镇动物检疫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同时可请县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畜牧局作出书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四)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数量品种;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死亡数量;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部分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 应急响应的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二、 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国务院、省、市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我县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相关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县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2、县畜牧局:(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3)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防治评估。

(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后,省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在省、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局: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四)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对一般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五)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畜牧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⑴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⑵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⑶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交通运输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该疫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第五部分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 奖励

各级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按省上的规定办理,并监督实施。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殉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給予相应的抚恤和援助。

六、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第六部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二、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一)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求相对固定。 

(二) 交通运输、人间疫情监测、治安、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按各部门职责实施。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组长由县畜牧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中级以上职称的畜牧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疫情现场诊断,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和各乡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县乡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乡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五)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⑴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⑵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⑶个人防护知识;⑷治安与环境保护;⑸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县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门、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第七部分  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专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报告县政府备案。 

各乡镇政府、各规模场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部分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畜牧局备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正阳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主题词: 农业 畜牧业 防疫 应急预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