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9 信息来源: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正政办〔2022〕26号 主体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生成日期: 2022-05-23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正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3日

正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精神,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三)谁征地,谁保障。由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不再筹资缴费。

(四)同地同价。本县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两险均未参保的,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四、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本县范围内每次征地时,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进行补贴。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五、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本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本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六、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省市公布的相关标准实施。预存的社会保障费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县自然资源局将征地批准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审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县财政局及时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建立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新老政策衔接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本实施方案前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正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正政办〔2019〕74号)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保障。

(二)本实施方案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补贴。

(三)对于本实施方案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但未达到当时当地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待上级制定具体衔接办法后,再制定具体衔接政策。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征地获批准后,各征地主体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村集体(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出具书面材料,加盖村集体(社区)印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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