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政办[2018]14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最大程度的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81号)精神,在原清理保留证明事项20项基础上,根据设定证明事项的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证明事项进行了再次审核清理,决定取消6项,其中有两项合并为1项,新增1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助办理等措施,确保清理成果落到实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