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551 投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5

2020年正阳县出台了《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更好地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努力克服疫情给招商引资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奋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新项目、大项目、好项目为主攻方向,着力提高招商实效进一步优化我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创新招商方式,搭建招商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正阳县招商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三章、十二条,在驻马店市招商投资促进局

出台的政策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际,创新性地提出了部分政策,总体按照“既要有吸引力又要有实际操作性、既要有普惠性规定又要留有对更优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空间”的原则拟定。《政策》明确了对扶持产业的要求、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以及土地、租金、财税、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第一条  用地支持。对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出让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入产出、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农业、观光农业设施等。

第二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重资产建设支持的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为解决重资产投资企业,考虑由受益财政出资的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等,由企业分5年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强度支持。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产业支持。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县政府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区中园建设支持。鼓励和支持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产业集聚区设立区中园,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  “飞地经济”支持。乡镇(街道)所引工业项目符合入住产业聚集区标准的,并入住产业聚集区,视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归乡镇(街道)享有。

第八条  物流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第九条  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实缴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进金融机构支持。在我县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国内外银行在我县新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我县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我县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运营成本支持。重大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支持。成功引进县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半年内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内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投产且足额上缴税收后,受益财政按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标准等额奖励给引资中介,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委托招商工业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成绩显著的,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相关链接: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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