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阳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的背景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定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我县为70元/㎡。目前,我县现执行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是沿用2013年由发改委物价部门,依据当时物价,以每平方造价(600元)的百分之三制定的收费标准(即每平方收取18元)执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城市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及消防设计需同时考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当时的收费标准以无法满足现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简化征收管理程序,起草了本办法。
二、《通知》印发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改变过去多头收费、管理不规范问题,有效避免乱收费;二是可以有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便于政府对县区公用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均衡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三是依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四是可以支持公用事业企业的正常运营,加快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此次办法的制定,依据2020年7月16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驻政办〔2020〕3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正阳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宝贵意见,现征求意见稿已转发给15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稿收回15份,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核,根据县司法局审核意见和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制定“办法”的目的、性质、征收范围和管理的部门。包含第一章,第一至四条。
第二部分: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范围和程序。包含第二章、第三章,第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征收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米70元。其中,县政府统筹34元/㎡,供水、供气、供热每项各12元/㎡。
征收程序:缴费人凭《缴费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费。
优惠范围:按法规和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应当免征、减征的建设项目。
审核批准:分两种类型:一类:符合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和县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签署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规划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缴纳、减免票证;县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城市配套费优惠的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和县区重点大型仓储物流项目,由征收机构根据文件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面积和使用公共设施项目标准直接核算、办理缴纳、减征票证。
二类:城区高端商务及其他公益性非房地产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 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部分:城市配套费使用管理。包含第四章第三十条至三十六条。城市配套费使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监督检查。包含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县财政、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规定。
第五部分:附则。包含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