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9 信息来源: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正政办〔2022〕27号 主体分类: 政策文件
生成日期: 2022-05-18 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正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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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部署锚定实现两个确保”,确保金融在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中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经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由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人行正阳县支行、正阳县银保监办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半年和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分为“商业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评价”。其中商业银行评价分为“经济贡献评价”和“改革创新评价”。

第五条 经济贡献评价单项指标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

经济贡献评价对各商业银行定量评分,满分100其中信贷总量指标40分,信贷结构指标35分,税收贡献指10分,配合政府重点工作指标15分。

(一)信贷总量指标(总分40分)

1.新增贷款额(20分)。新增贷款额为当年新增表内贷款。新增贷款增量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1分,新增贷款为0或负的不得分。新增贷款增幅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1分,增幅为0或负的不得分。

2.新增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按照新增存贷比任务分配数,完成任务的,按照完成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1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余额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按照余额存贷比任务分配数完成比例得分。

(二)信贷结构指标(总分35分)

1.制造业贷款10分)。包括制造业贷款新增额(5分)和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5分)。制造业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5依次递减0.5分。

2.小微企业贷款(10分)。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5分)、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5分)。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若未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此项不得分。

3.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5分)。以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

4.涉农贷款(5分)以涉农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下降不得分。

5.绿色信贷(5)。以绿色信贷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一名5分依次递减0.5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

(三)税收贡献指标(总分10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本级留存额度(5分)、县本级留存额度增幅(5分)。本级留存额度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0.5本级留存额度增幅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增幅为零或负的不得分。

(四)配合政府重点工作指标(总分15分)

1.服务重大项目(10)。分为企业中长期贷款新增额(5分)和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5分)。企业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下降不得分。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

2.优化营商环境(5分)。根据每年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考察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0.5

加分指标(总分10分)

1.脱贫人口小额贷款(5分)。完成目标任务得5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得分

2.不良贷款处置(5分)。8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总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总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良贷款1%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第六条 改革创新评价单项指标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

改革创新评价对各商业银行定量评分,满分50分,其中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指标10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标10分,银税互动融资指标10分,科技贷指标10分,信贷产品创新指标10分。

(一)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10)。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年度发放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0.5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分)。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发放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0.5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三)银税互动融资(10分)。银税互动年度新增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0.5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四)科技贷(10分)。科技贷款新增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五)信贷产品创新(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我特色产业、特定群体推出的特色信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质押类、信用贷款等,产品种类贷款余额分别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为满分,依次递0.5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评价。对农发行正阳县支行每年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对正阳县信贷投放余额情况、当年新增投放情况、支持正阳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对正阳县新增信贷投放在全市排名情况等,由评价小组研究,报县政府确定评价结果。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指标评价∶(1)全县信贷投放保持在全市第一方阵的得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市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得2分。(2)积极开展招行引金,争取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开设分支机构,当年每完成一家得3分。(3)积极组织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每组织一次得0.5分,最多得6分。(4)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每推广一项加3分;争取省、市各类金融试点,每增加1项加5分。(5)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贷款、再贴现,每累计投放1亿元得0.5分(人行单设指标)。(6)鼓励银行增加支行网点,每年度新开业1个支行网点得0.5分(银保监办单设指标)。

第三章 评价奖励

第九条 设立金融支持正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奖项对经济贡献评价排名前3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授予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获得先进单位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给予“多收少支”的财政存款政策支持。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将金融机构年度评价结果作为账户开设和资金存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设立“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奖项。 对改革创新评价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奖项。对政策性银行,半年考核完成分配信贷投放任务时序进度、年度考核完成全部分配信贷投放任务,且在本系统当年信贷投放进入全市县区名的,授予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并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设立“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奖项。对金融监管部门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授予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县直单位”奖项。对县直单位能够积极引导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授予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县直单位

第十四条 对受表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致感谢函。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位于后两位的银行、没完成目标任务且信贷投放位于全市县区后三名的政策性银行,定为金融支持正阳经济发展不力挂牌督办行,对落后指标挂牌督办,直至整改。

第十六条 各评价指标由评价小组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进行。信贷总量指标、信贷结构指标评价单位人行正阳县支行税收贡献指标评价单位为县税务 服务重大项目指标评价单位为人行正阳县支行;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指标评价单位为金融工作局牵头,人行正阳县支行、正阳县银保监配合;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指标评价单位为金融工作局牵头,乡村振兴局配合;不良贷款处置指标评价单位为正阳县银保监。改革创新指标评价单位为正阳县银保监牵头,人行正阳县支行提供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指标相关情况、市场监管局配合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标相关情况,工信局配合提供科技贷指标相关情况税务局配合提供银税互动融资指标相关情况、正阳县银保监提供信贷产品创新指标相关情况。

考核模式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为每年7月中旬前由各项指标的评价单位将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计算结果、得分情况报送至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工作局于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复核,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年度考核为每年1月底前由各项指标的评价单位将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计算结果、得分情况报送至金融工作。县金融工作局于2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复核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评价奖励意见,报府研究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3月底前根据评价结果落实账户开设资金存放事宜或制定年内落实计划政府并抄送金融工作局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当年新入驻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政办202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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