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保险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0004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名称: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保险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的通知
文号: 正政办〔2023〕1号 主体分类: 正政办
生成日期: 2023-02-17 有效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保险与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招标结果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豫财金﹝2021﹞5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20222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政策性保险与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确定

(一)保险机构的确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招标确定能够在我县进行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确定。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政策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依法处理。

二、联动实施基本工作程序

(一)投保(预投保)

1、确定投保人。以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为单位作为投保人,向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出申请,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承保。

2、保险数量清查登记。1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保险,投保时应按照实际存栏量足额投保,并佩戴耳标等唯一性标识。保险期限1年。2)育肥猪保险,采取期初投保、全程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养殖场(户)的期初参保数量为其上年度产地检疫育肥猪数量与保险范围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之和;实际参保数量为养殖场(户)年度产地检疫育肥猪数量与保险范围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之和。新建养殖场(户),期初参保数量为设计出栏数量。实际参保数量与期初参保数量不一致,保费多退少补或转入下一年度。各辖区执法中队负责区内所有能繁母猪、育肥猪的初查、检疫、登记工作,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中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清点核查责任人。执法中队人员、保险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的保险政策宣传必须到场到户,发放告知书对投保事项进行告知;初查、核查必须认真查看养殖档案,确认各种生产报表、免疫档案、上年度(养殖周期)检疫出证和病死猪情况,数据要真实且相互印证,同时还要认真清点数量,清点结束后清点人员要签字并对结果负责,养殖户要签字以示对结果确认,全过程要有影像资料留存。

3、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500元,费率6%,每头保费9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25%、县财政负担5%,养殖户负担20%;育肥猪每头保额800元,费率4.5%,每头保费36元,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县财政负担5%,养殖户负担20%;奶牛每头保额10000元,费率4%,每头保费400元,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县财政负担5%,养殖户负担20%;基础母牛每头保额8000元,费率4%,每头保费320元,保费承担比例为省财政负担25%,县财政负担45%,养殖户负担30%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4、缴费承保、保单签发及分户凭证发放。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收取,特殊情况下经保险公司授权也可由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代收,向养殖场(户、小区、合作社)出具由保险公司加盖公章的入保告知书,收取的保费以场(户、小区、合作社)为单位汇入保险公司账户。保费收缴齐后,承保公司要以养殖场(户、小区、合作社)为单位签发正式保单、发票,发至各养殖场(户、小区、合作社)。

5、公示公布。承保结束后,由保险公司在各养殖场(户、小区、合作社)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拍照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所在地乡镇财政所、执法中队、承保保险公司及县执法大队),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核查准确,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报案、移交、运输、定损和查验核实病死猪由各养殖场(户、小区、合作社)和收集点收集暂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养殖场、收集点管理人员要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拨打报案处理电话或网上报案,同时向承保公司报案,保险与无害化处理中队根据病死猪数量多少,安排专用冷回收车运输病死猪从收集暂储点出库、拍照上传相关资料,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司机接收、乡镇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审核,到运输车返回无害化处理场,由驻场执法中队监管人员查验核实,签字确认,全过程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监管平台”要求进行操作。病死动物专用冷藏回收车实行一点一车一次一消毒,运输线路要相对固定,运输车辆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实时动态监管,严禁一次一车多点收集乡镇执法中队在无害化处理收集病死猪审核时,要查看养殖档案,档案记录死亡数量反常或与上交数量差异明显的,要查找原因。能繁母猪定损按头数计算,育肥猪定损按重量计算。

)赔款支付。保险公司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对已完成查勘定损的病死猪理赔案件,要及时完成赔等内部管理程序,在定损协议达成后10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转账赔付到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中,留存有效支付凭证。承保机构不得以保费补贴没有到位为由拖延或拒绝赔付

)情况报告。每月底前,保险公司要按月将生猪参保和病死猪理赔情况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无害化处理厂也要将无害化集中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投保清算与承保数据核查。一个承保期结束,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投保情况进行清算,保险公司按照清算结果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对承保数据进行核查校验。

三、保险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各承保公司要严格规范承保流程,保险单证签发时间不得早于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保费时间;要尊重养殖户投保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养殖户投保;严禁承诺不收取养殖户自负保费、代垫保费或以抵扣补贴、抵扣赔款等方式冲减养殖户自负保费;严禁养殖户重复投保。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相关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承保机构存在虚假投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病死猪收集管理与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病死猪收集管理。规模养殖场收集点要对自己的病死猪的死亡时间、数量等建立台账,能繁母猪要相对分开存放;散养户收集点重点收集小型养殖场(户)、散养户的病死猪,同时也建立病死猪收集时间、数量、当事人签字等病死猪收集管理明细台账。当发不正常死亡或死亡数量较大时,各收集点要及时向辖区承保公司、执法中队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者,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可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无害化处理工作。要优先保障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补助标准为:收储环节10元/头,无害化处理环节70元/头(含运费)。如当年上级下达的资金加县财政配套资金不足80元/头的,在保证收储环节10元/头的情况下,剩余的补助给无害化处理环节。

五、落实相关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应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应当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中途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落实养殖业保险经营机构规范经营责任。严格按照县养殖业保险政策,负责养殖业承保理赔具体业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对协办人员开展定期培训,负责承保理赔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委托农业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保公司对投保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保单真实性及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负责。

(三)强化农业农村部门险种建议和监督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畜牧业新险种建议和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勘查定损时判定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证明;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理赔定损等工作,清算确认承保数量。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以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模块”为依托,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强化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正常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规范收集处理。负责落实县政府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实施的相关推进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等各种违法行为。

(四)落实财政部门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养殖业保险品种、保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无害化处理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

(五)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乡镇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六、工作要求

政策性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是消灭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防止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县以优良生猪生产为主的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乡镇(街道)、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将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联动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创新、绿色、协调发展的一项具体配套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加强基层力量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具体操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养殖业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联动实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联动的通知(正政办﹝2016﹞109号)同时废止。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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