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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4环罚决字〔2025〕70号)

发布时间:

2026-01-28 16:55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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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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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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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环罚决字〔2025〕70号

吕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住址:河南省南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1日14时25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执法人员姜政军(执法证件号:16150015678)、尚彩学(执法证件号:16150015691)与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位于正阳县慎水乡XXX组进行生产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结果显示:你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叉车(设备所有人:吕某某,机械型号:CPC,机械环保牌:无),尾气排放检测值为3.2m⁻¹,排放限值:0.8m⁻¹,目视烟羽:可见。结果显示你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放超出限值2.4m⁻¹,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5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2份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4环责改字〔2025〕70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后投入使用,防止大气污染。

2025年12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放超出限值,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通过维修污染防治装置,更换机油,清洗滤芯,整改已完成。

2026年1月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4环罚告字〔2025〕7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了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中原银行正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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