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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阳县车XXXXX服务部)

发布时间:

2026-02-14 16:25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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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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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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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环罚决字〔202561

正阳县车XXXXX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投资人:周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126日,我局执法人员:余红彬(执法证号16150015662)、曾志(执法证号16150015616)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烤漆房给汽车打磨腻子,打磨过程中产生有异味和粉尘,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中的过滤棉沉积有大量粉尘,你单位没有及时更换过滤棉,不能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1127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的身份;202511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2页,询问笔录13页及违法行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活性炭废气收集治污设施一套等,证明你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在经营;20251127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周边环境情况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4环责改字〔2025〕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前不得从事维修工作。

2025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过滤棉进行了更换,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6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4环罚告字〔2025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维修机动车产生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内容分别为: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2,企业规模为个体,裁量等级:(03,管理类别为未纳入管理类别,裁量等级:(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5,改正时间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为1次,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8,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0,1,1,1,1,1,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代入公式:处罚金额X):=(X)=2000+(20000-2000)×(1/5)²+(1²+1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维修机动车产生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正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中原银行正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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