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10 09:55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豫1724环罚决字〔2025〕67号
正阳县深XXXX金喷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XXXXXXXX
地址:慎西南路
经营者:李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志龙(执法证号16150090295)、曾志(执法证号16150015616)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查实:你单位正在进行汽车打磨腻子作业,该作业环节产生异味及少量粉尘;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汽车烤漆作业,但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过滤棉已沉积大量粉尘,你单位未及时对该废气治理设施开展维护保养,导致废气处理装置无法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11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及违法行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1套活性炭废气收集治污设施等,证明你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在经营;2025年12月11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周边环境情况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4环责改字〔2025〕6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前不得从事维修工作。
2025年12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过滤棉进行了更换,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6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4环罚告字〔2025〕6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被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维修机动车产生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6)]×50%;属管理类别属豁免类;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维修机动车产生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中原银行正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