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正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准确、具有代表性和比较性,提升气象服务水平,正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了本规划。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以位于正阳县慎水乡丁庄村何庄组北的正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延伸1000米,顶点处90°扇形延伸1000米,组合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为观测场控制范围。
(二)保护标准
1. 障碍物控制: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度距离比小于1/10,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日出(61.8°-118.2°)和日落(241.8°-298.2°)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非该方向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边缘距离不小于障碍物高度10倍或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2. 影响源限制:最多风向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及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等危及安全的活动;周边500米内不能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200米内不得修建铁塔,100米内不得挖筑水塘,50米内不得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1米的树木和作物。
三、保护措施
1. 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审批可能影响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需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2. 在观测场四周1000米的路边、田边等位置设立保护界桩,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且界桩和公告牌受法律保护,不得损坏或移动。
3.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气象站。确需迁移的,需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费用由同级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新址与旧址需进行至少1年对比观测,新站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旧址方可改变用途。
4.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规划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而修编并纳入其中。
四、部门职责
正阳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五、实施要求
1.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组成,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3. 规划自正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各条款由正阳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其中文本中第九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第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正阳县气象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