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4240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正政办〔2025〕14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8-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4240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正政办〔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豫办〔2025〕15号)精神,加强对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36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6号)精神,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补充耕地是指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将未利用地、农用地中的非耕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二条 补充耕地实施类型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鼓励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本意见主要针对以项目形式实施的补充耕地。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耕地储备项目,还包括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质改造项目等其他产生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实施前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遥感影像均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第五条 优先将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规划并有序实施。
第六条 补充耕地实施要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
第七条 严防不顾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盲目造地、虚假造地、重复造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新垦造耕地。河湖管理范围、重点林区及公益林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已经实施过项目并产生新增耕地指标的不得重复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由县直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验收等环节应遵循上级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参与项目施工、设计、测绘、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项目遵循其相关规定。
第九条 县政府在项目批复立项前,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意见,还要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防止虚假立项、定价虚高、选址不当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图件;
3.土地权利人意见;
4.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应当招标的不得以单一来源、会议纪要、招商引资等形式确定实施单位,也不得在招标前与意向方签订协议或为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标标准等。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同时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选定,也可由业主单位单独另行委托,但要符合政策规定要求,不得由施工单位委托。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公告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不得超预算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工程量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调整工程量,否则不予通过验收或对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或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后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向县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验收。其中,补充耕地数量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验收,补充耕地质量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将新增耕地指标录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应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并经过上级审核。
第二十条 指标入库申报材料要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真实性。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执行中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批;属于社会资本投资的,可由社会资本方与县政府协商建立共管账户,约定监管规则,确保投资用于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单独核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应以结算审核或审计结论及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会计人员应当对项目支出的所有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八章 项目后期监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实施与管护相分离,补充耕地验收入库时,应当确定合适的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管护协议。协议确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后期管护,保障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补充耕地立项、实施过程中,可研、规划设计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擅自改变设计和不按施工标准施工、未履行监理职责,及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施工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缴相关主体不当收益。
第二十七条 对补充耕地违规出具验收核定意见、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公职人员在项目管理中设租寻租、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缴相关主体不当收益。
第二十八条 补充耕地入库审核把关不严、审核监管失职造成入库指标不实、虚假项目入库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补充耕地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造成补充耕地出现非农建设占用及设施损毁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