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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6-00297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正政办【2022】36号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6-0029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正政办【2022】36号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文时效 有效
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正阳县关于加强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11 11:00

信息来源: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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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1:00


信息来源: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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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正阳县关于加强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1日


正阳县关于加强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正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房建设规范有序、管控有效,推动我县乡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组织审核、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实行风貌管控

(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引导村民选择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四、加强建房管理

()村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住建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落实部门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等业务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住建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经审批的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正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严控增量风险。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托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审批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合格证明,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落实自建房年度体检制度,定期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建造年代久远及观察使用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问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协管员制度,每村须配备一名协管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严查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加强城乡接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取得房屋安全证明的房屋,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要加强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农民改扩建需求。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农户及时加固处理。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正确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做好宣传引导

要开展广泛的宣传,落实《“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宣传活动,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房屋安全整治工作。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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