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4-16 09:40
信息来源:
司法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驻政〔2025〕8号)等要求,决定对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优化调整。
一、自新的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清单(见附件)公布之日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驻政文〔2023〕23号)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但不在各县区新的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清单内的行政处罚权事项,乡镇政府不再行使,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乡镇政府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案件,由乡镇政府负责处理完毕。
二、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与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省政府《指导目录》中未明确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事项,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全部承接;确需明确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要在确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原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明晰的前提下,在承接事项清单中明确。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评估承接事项清单落实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省政府动态调整的《指导目录》内按承接事项清单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四、新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6年 4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