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561 投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5日


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且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和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项目(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受益企业须在本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县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用地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入产出、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农业、观光农业设施等。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招商发展服务中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二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政府投资服务中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委、审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四条 投资强度支持。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审计局、科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五条 产业支持。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县政府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科工信局、招商发展服务中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六条 区中园建设支持。鼓励和支持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产业集聚区设立区中园,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发改委、科工信局、花生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七条 “飞地经济”支持。

乡镇(街道)所引工业项目符合入住产业聚集区标准的,并入住产业聚集区,视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除奖励企业的部分以外,全额归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物流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商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九条 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实缴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奖励方式以协议约定为准。

(责任单位:招商发展服务中心、科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第十条 引进金融机构支持。在我县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国内外银行在我县新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我县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我县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县人行)

第十一条 企业运营成本支持。重大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科工信局、电业局、住建局、天然气公司)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支持。成功引进县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中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半年内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内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投产且足额上缴税收后,受益财政按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标准等额奖励给引资中介,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委托招商工业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成绩显著的,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税务局、招商发展服务中心、科工信局、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其它支持。按照《中共正阳县委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正发〔2019〕12号)、《中共正阳县委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发〔2017〕1号)文件执行。

三、附则

(一)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发布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我县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按人民币进行折算。

(二)资金兑现。本政策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兑现。县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解释说明。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商招商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链接:《正阳县招商引资促进政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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